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郑书雄。
原告:金小霞。
被告:林书炳。
被告:林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雄、金小霞与被告林书炳、林蓉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书雄、金小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苏忠群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代
书记员 苏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