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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194号

郑书雄、金小霞与林书炳、林蓉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3
公开日期
2014-02-12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书雄,金小霞,林书炳,林蓉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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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郑书雄。

原告:金小霞。

被告:林书炳。

被告:林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雄、金小霞与被告林书炳、林蓉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书雄、金小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苏忠群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代

书记员 苏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