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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州民再字第01号

申请再审人陕清斋与被申请人刘树忠、伊宁县愉群翁兴盛农民联营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3-04-03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陕琪,刘树忠,伊宁县愉群翁兴盛农民联营客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州民再字第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陕琪,男,回族,系陕清斋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杨智勇,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刘树忠,男,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伊宁县愉群翁兴盛农民联营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仲山,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陕清斋与被申请人刘树忠、伊宁县愉群翁兴盛农民联营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03)伊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1)新民再申字第9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陕琪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高院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宁县人民法院(2003)伊县法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张全兴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仝新山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瑀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