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45号
原告:吴光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詹志良。
被告:曾徐冠,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灿与被告曾徐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灿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建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代
书记员 蒋灿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