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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45号

吴光灿与曾徐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光灿,曾徐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45号

原告:吴光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詹志良。

被告:曾徐冠,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灿与被告曾徐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灿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建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代

书记员 蒋灿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