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344号
原告:陈丽玉。
被告:王玲。
被告:薛仕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玉与被告王玲、薛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玉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薛仕安名下登记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景园路19-33号501室(所有权证号:01a014636)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玉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仕安名下登记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景园路19-33号501室(所有权证号:01a014636)的房屋。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晓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