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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抗字第24号

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程正理、周勇、杨明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2
公开日期
2013-11-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程正理,周勇,杨明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抗字第2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星,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正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勇。一审

被告:杨明星,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十堰德冠新型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程正理、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高检民抗〔201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抒

审 判 员  王云飞

代理

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