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667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龙。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代
书记员 夏叶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