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647号
原告:楼水珍。
原告:楼宇光。
原告:楼吉义。
原告:楼吉英。
原告:楼波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金明。
被告:金章根。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
负责人:赵汝仪。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水珍、楼宇光、楼吉义、楼吉英、楼波英与被告金章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申请对死者楼志焕用药的合理性、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参与度进行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汝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