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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商初字第699号

马徐飞与吴天彪、李水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徐飞,吴天彪,李水红,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699号原告马徐飞。委托代理人王会贤。被告吴天彪。被告李水红。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徐飞诉被告吴天彪、李水红、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徐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徐飞负担。

审 判 长  虞宣义

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

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夏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