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699号原告马徐飞。委托代理人王会贤。被告吴天彪。被告李水红。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徐飞诉被告吴天彪、李水红、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徐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徐飞负担。
审 判 长 虞宣义
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
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夏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