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79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长期在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忠武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方 霞 来源:
郭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79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长期在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忠武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