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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91号

黄怀花与杨钧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黄怀花,杨钧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91号

原告:黄怀花。

委托代理人:谢林。

委托代理人:邹建明。

被告:杨钧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怀花与被告杨钧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怀花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怀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怀花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怀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少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