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91号
原告:黄怀花。
委托代理人:谢林。
委托代理人:邹建明。
被告:杨钧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怀花与被告杨钧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怀花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怀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怀花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怀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少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