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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463号

何德民与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德民,励进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463号

原告:何德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刚。

被告:励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民诉被告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德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