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463号
原告:何德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刚。
被告:励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民诉被告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德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