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5号
原告:陈水木。
委托代理人:冯乐灿。
被告:王君。
被告:徐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木与被告王君、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水木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现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水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蒋仙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