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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468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金仁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金仁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468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建民。被告金仁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金仁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靳幸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