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蒋海波。
委托代理人:项薇。
被告:杨玉芹。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负责人:阮献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波与被告杨玉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对原告蒋海波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现正在鉴定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杜敏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碧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