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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31号

王大与赵友均、宣伟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大,赵友均,宣伟军,诸暨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1号

原告:王大。

被告:赵友均。

被告:宣伟军。

被告:诸暨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友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与被告赵友均、被告宣伟军、被告诸暨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大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生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骆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