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1号
原告:王大。
被告:赵友均。
被告:宣伟军。
被告:诸暨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友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与被告赵友均、被告宣伟军、被告诸暨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大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生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骆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