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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王立金与被告徐凯装饰装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金,徐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下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王立金,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凯,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王立金与被告徐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邢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被告徐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金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徐凯认识,给李明祖居住的南京大学鼓楼校区南园14舍210室装修。2012年7月份开始装修,到2012年9月4日装修完毕。原告向被告徐凯索要装修工程款,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徐凯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数额为25000元(不含防盗门款项),并约定2012年12月4日前结清款项,后被告没有按上述还款期限给付装修款。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264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徐凯辩称,装修本来没有这么多钱,是我另加了5000元,真正多少钱我也不知道。但既然我写了东西,帐我照认。欠条上的字都是我写的,收据也是真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原告王立金与被告徐凯约定,由原告王立金为被告徐凯指定的南京大学鼓楼校区南园14舍210室进行装修,后原告王立金对该宿舍进行了装修。2012年9月4日,被告徐凯向原告王立金出具书面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徐凯欠王立金装修款贰万贰千元正(另加叁千元),欠款人徐凯,于2012年12月4日前结清”。原告王立金为装修该宿舍另支付防盗门款1400元。因约定给付期限届满,被告徐凯未支付相应款项,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收据、欠条、销货清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欠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立金人民币2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徐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邢 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小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