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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333号

殷某甲与史某乙、史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殷某某,史某甲,史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殷某某,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史某甲,男,汉族,河北省威县人。被告史某乙,女,现年24岁,汉族,河北省威县人,系史某甲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甲诉被告史某甲、史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以已退还彩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银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