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41号
原告:毛方党。
被告:叶学左。
被告:毛晓凤。
被告:叶春梅。
被告:高起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方党与被告叶学左、毛晓凤、叶春梅、高起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方党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方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毛方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旭()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