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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41号

毛方党与叶学左、毛晓凤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方党;叶学左;毛晓凤;叶春梅;高起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41号

原告:毛方党。

被告:叶学左。

被告:毛晓凤。

被告:叶春梅。

被告:高起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方党与被告叶学左、毛晓凤、叶春梅、高起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方党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方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毛方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旭()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