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44号
原告:杨芳。
被告:张继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张继武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杨芳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园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杨芳与张继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44号
原告:杨芳。
被告:张继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张继武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杨芳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园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