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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44号

杨芳与张继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芳,张继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44号

原告:杨芳。

被告:张继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张继武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杨芳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园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