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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407号

任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07号原告任某。被告朱某。

原告任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仲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