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07号原告任某。被告朱某。
原告任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仲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