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117-2号

(2013)金执字第00117-2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秀兰,王宝兰,张红谊,张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17-2号申请执行人车秀兰,女,生于1933年2月24日,汉族,系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二组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王宝兰,女,生于1956年6月25日,汉族,系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二组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张红谊,女,生于1984年5月15日,汉族,系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二组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张磊,男,生于1991年3月18日,汉族,系在校学生,住同车秀兰。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16号中国水电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增发,任董事长。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属项目部款项8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