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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终字第147号

抚宁县屹石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与石增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抚宁县屹石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石增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宁县屹石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县。

法定代表人:曹秋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增德,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代理人:孙佩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抚宁县屹石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增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汪向荣

审判员  韩 颖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