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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32号

金华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强、唐月琴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强,唐月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32号原告金华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明。委托代理人李萍。委托代理人汪大伟。被告刘强。被告唐月琴。

原告金华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强、唐月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强、唐月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被告为购买长安福特马自达轿车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申请金穗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贷款金额为82000元,并由原告作为合同保证人。2011年11月18日,原告、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三方签订了反担保(金穗贷记卡)协议,协议中约定:1、在付款合同履行中,因涉及被告可能逾期支付,造成原告代为偿还的情况,被告同意将所购车辆设定原告为第二抵押权人。2、被告逾期两次还款的,就代偿款问题重新协议,如达不成协议的,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偿还,并支付至代偿之日起到偿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被告若不履行协议第一、二条内容的,应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金额的20%计算,造成诉讼的,被告还应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协议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从2011年12月开始第一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汽车分期款,2012年12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以被告连续逾期三期还款向原告催告,并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2012年11月19日,原告为被告代偿支付了贷款本金、滞纳金、利息合计68599.6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后,第一被告仍未归还款项,第二被告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68599.66元及违约金13720元;2、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5500元;3、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第一被告所有的浙G×××××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金华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各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金穗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证明(1)、被告为购买车辆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申请购车分期付款,贷款金额82000元的事实;(2)、主合同在金华市金东区的事实。4、反担保(金穗贷记卡)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作为被告购车分期付款的担保人,就被告购车分期付款合同中所涉及的代偿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的事实。5、担保书一份,证明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因金穗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产生的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6、登记证一本,证明原告为该车辆的抵押权人。7、催告函一份,证明被告因连续逾期支付分期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向原告进行催告,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的事实。8、特种转账票据一份,证明原告已替第一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垫付了贷款本金及滞纳金、利息合计68599.66元的事实。9、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追偿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的事实。被告刘强、唐月琴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放弃自己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11月,被告为购买长安福特马自达轿车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申请金穗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贷款金额为82000元,并由原告作为合同保证人。2011年11月18日,原告、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三方签订了反担保(金穗贷记卡)协议,协议中约定:1、在付款合同履行中,因涉及被告可能逾期支付,造成原告代为偿还的情况,被告同意将所购车辆设定原告为第二抵押权人。2、被告逾期两次还款的,就代偿款问题重新协议,如达不成协议的,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偿还,并支付至代偿之日起到偿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被告若不履行协议第一、二条内容的,应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金额的20%计算,造成诉讼的,被告还应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协议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从2011年12月开始第一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汽车分期款,2012年12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以被告连续逾期三期还款向原告催告,并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2012年11月19日,原告为被告代偿支付了贷款本金、滞纳金、利息合计68599.6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后,第一被告仍未归还款项,第二被告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5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代偿欠款事实清楚,其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主张被告按被约定的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费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68599.66元及支付违约金13720元。

二、由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5500元。

三、由被告唐月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金华市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强所有的浙G733**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强、唐月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

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