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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175号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文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