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郸行初字第7号
原告:张继锋,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文阁职务:县长。
第三人:吕向红,男,成年,汉族,住郸城县。
原告张继锋不服郸城县人民政府1998年12月28日为吕向红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继锋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继锋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锋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 静
审判员 张传兵
审判员 赵文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