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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2127号

高伟金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伟金,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127号申请执行人高伟金。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在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伟金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人领取案款,余款自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仲案字(2007)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