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文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