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骆贤盛。被告楼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贤盛与被告楼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贤盛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贤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功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