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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38号

刘爱起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5-24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起,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柳艺云,该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宁

审 判 员  郭坤奇代

审判员  徐小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麻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