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459号
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玉清。
委托代理人:苏志标。
被告:三门恒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舒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恒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门恒泰工艺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门恒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35元,由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傅建华
人民陪审员 方晓东
人民陪审员 胡卫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渝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