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31号
原告:施雅娟。
委托代理人:金国元。
被告:鲍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雅娟诉被告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雅娟撤回对被告鲍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依法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