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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231号

施雅娟与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雅娟,鲍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31号

原告:施雅娟。

委托代理人:金国元。

被告:鲍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雅娟诉被告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雅娟撤回对被告鲍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依法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