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周永章。
被告:陆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章与被告陆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章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0元,由原告周永章负担。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