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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54号

周永章与陆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永章,陆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周永章。

被告:陆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章与被告陆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章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0元,由原告周永章负担。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