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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知民初字第1079号

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钱憬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钱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凤、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憬,男,1971年7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永宏

代理

审判员  张晓东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