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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岩商初字第186号

徐忠行与李理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徐忠行,李理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岩商初字第186号

原告:徐忠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苑。

被告:李理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行诉被告李理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6340元,由原告徐忠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通

代理

审判员  汪晓东

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海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