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岩商初字第186号
原告:徐忠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苑。
被告:李理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行诉被告李理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6340元,由原告徐忠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通
代理
审判员 汪晓东
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海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