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俞秀亚。
委托代理人:郦周辉。
被告:俞旦。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负责人:沈建平。
委托代理人:尉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秀亚与被告俞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俞秀亚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冯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