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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146号

应云富、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鼎市精悍精机有限公司、余继增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应云富,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精悍精机有限公司,余继增,余斌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应云富。

原告: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

委托代理人:项俊勇。

被告:福建省福鼎市精悍精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宇峰。

被告:余继增。

被告:余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云富、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鼎市精悍精机有限公司、余继增、余斌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云富、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云富、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云富、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应云富、浙江速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贞

代理

审判员  黄 维

代理

审判员  项 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潘月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