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55号
原告:杭州新亚低温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澎。
被告:浙江中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亚低温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亚低温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亚低温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亚低温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志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异议
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