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被告陈森林,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X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XXXX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建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丽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