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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7号

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森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陈森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广东金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被告陈森林,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X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XXXX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建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丽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