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民初字第7号

徐有金与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有金,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7号

原告:徐有金。

被告:柯宇。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审理原告徐有金与被告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

审判员余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有金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徐有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有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