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7号
原告:徐有金。
被告:柯宇。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审理原告徐有金与被告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
审判员余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有金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徐有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有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