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台刑执字第213号

罗成宝盗窃罪,罗成宝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成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刑执字第213号罪犯罗成宝。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台临刑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成宝犯盗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临海市看守所于2013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成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成宝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9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成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成宝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建宇

审判员  瞿晨超

审判员  王安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