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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商初字第735号

徐新信与钱品木、叶志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新信,钱品木,叶志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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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商初字第735号原告徐新信。被告钱品木。被告叶志彬。

原告徐新信诉被告钱品木、叶志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徐新信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浩负担。

审 判 长  田惠仙

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

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