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商初字第735号原告徐新信。被告钱品木。被告叶志彬。
原告徐新信诉被告钱品木、叶志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徐新信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浩负担。
审 判 长 田惠仙
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
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