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费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高欢成,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彭运学,男,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民初字第4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彭运学及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吴恩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