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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216号

高欢成与彭运学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高欢成;彭运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费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高欢成,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彭运学,男,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民初字第4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彭运学及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吴恩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