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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滨商初字第1099号

孙云才与陈玉凤、沈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云才,陈玉凤,沈一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商初字第1099号

原告:孙云才。

被告:陈玉凤。

被告:沈一飞。

原告孙云才诉被告陈玉凤、沈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钟飞燕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云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凤、沈一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云才诉称:被告陈玉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4000元,原告通过打款的方式交付借款。2012年3月6日,陈玉凤归还了74000元,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4月5日,逾期还款的,按每日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沈一飞作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陈玉凤未归还借款,沈一飞也未尽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陈玉凤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从2012年4月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并由被告沈一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玉凤、沈一飞未作答辩。原告孙云才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打款凭证各1份,证明被告陈玉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以及被告沈一飞为该款担保的事实。被告陈玉凤、沈一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既未答辩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系原件,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陈玉凤打款人民币274000元。事后,被告陈玉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4月5日,逾期还款的,按每日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沈一飞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后,陈玉凤未归还借款,沈一飞也未尽担保责任。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向浙江法制报交纳公告费人民币650元。

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表明原告与被告陈玉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陈玉凤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现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标准过高,原告要求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沈一飞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签字,视为对该借款作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陈玉凤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支付违约金并由沈一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沈一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玉凤追偿。原告垫付的公告费,系被告未到庭所致,故应由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云才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从2012年4月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沈一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沈一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玉凤追偿。

四、被告陈玉凤、沈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云才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被告陈玉凤、沈一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帐号为12******68】。

审判员  钟飞燕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