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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00222—1号

谢学运申请执行赵小兵建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学运,赵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00222—1号申请执行人谢学运,男,1964年7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赵小兵,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建房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学运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小兵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小兵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小兵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瑞松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