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华锦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云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广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华锦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940974.2元,违约金人民币680000元,建筑机具赔偿费人民币892449.9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257504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46249.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债务利息并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786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李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清华
审判员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