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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230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缪明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缪明伟

裁判文书全文

{C}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230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

负责人:林圣宽,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水、叶茂活,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明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诉被告缪明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缪明伟偿还欠款本金216511.01元、以及利息70850.5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18日)、滞纳金14988.60(截至2016年12月)、还款违约金17365.50(暂计至2017年2月),以上共计299220.64元,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2月19日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还款违约金从2017年3月起按月最低还款额5%计收,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律师代理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信用卡卡号4096055182XX申领时间2013年2月14日信用额度40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还款违约金(该收费项目原称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6年9月9日最后一次消费17850元,截至2017年7月18日,尚欠透支本金216511.01元,尚欠透支利息70850.50元。还款事实2017年7月5日最后一次偿还本金2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216511.01元还款违约金按透支本金5%一次性计收为10825.55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为70850.50元,从2017年7月19日起,以透支本金216511.0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缪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16511.01元、还款违约金10825.5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18日为70850.50元,从2017年7月19日起以透支本金216511.0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3元,由缪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林安民

代理

审判员  周西西

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萧曼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