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瑶民一初字第03920号

程凤与还海涛、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凤;还海涛;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瑶民一初字第03920号

原告:程凤,女,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胡红玲,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还海涛。

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还海涛,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39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还海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明光路435号桂馨苑X幢XXX室(产权证号:合中XXXXXX)、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为13×××80)上的存款816975元以及原告程凤提供的担保财产【程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X幢XXXXX室(产权证号:蜀字第XXXXXX号)】。

原告以其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被告还海涛以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解除对原告提供的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还海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明光路435号桂馨苑X幢XXX室(产权证号:合中XXXXXX)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程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X幢XXXXX室(产权证号:蜀字第XXXXXX号)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对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为13×××80)上的存款816975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朱战生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人民陪审员  叶 铭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