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41号
原告:杨素玲,女,汉族,芜湖市无为县人,住临泉市。
被告:许高生,男,汉族,马鞍山市含山县人,住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蚌埠市金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蚌埠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
负责人:陈敬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玲诉被告许高生、蚌埠市金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玲于201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素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