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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124号

康某某诉苗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康某某,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苗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谷明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