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苗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谷明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
康某某诉苗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苗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谷明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