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252号
原告:方振荣,男,汉族,住繁昌县。
被告:繁昌县华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秦朝福,该公司经理。 原告方振荣与被告繁昌县华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泾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振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振荣诉称:2012年3月30日,被告繁昌县华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因企业生产缺乏资金周转,向我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半年内还清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法定代表人避而不见,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华宇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被告华宇公司因生产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方振荣借款伍拾万元整,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讨未果,导致纠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客观、真实、合法且具关联性,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华宇公司向原告方振荣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方振荣要求被告华宇公司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华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表明其自动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繁昌县华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振荣借款人民币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方振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繁昌县华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泾繁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蕾 来自: